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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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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就學貸款補助額度如下:
一、在學貸款人:
(一)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該學期無就學貸款者,以過去最近一學期實際就學貸款額度定之。
(二)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
二、非在學貸款人:依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本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數額,計算之一年就學貸款本息額度。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0 條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