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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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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4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
第 3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