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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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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準備金之繳存比率,比照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公告之法定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活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外匯存款準備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
前項所定儲值款項,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