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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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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80 條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