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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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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第 4 條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計準則201A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3 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