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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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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第 4 條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有第六條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6 條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