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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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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第 4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30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