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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轉運及轉口作業除有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向起運地海關申報轉運申請書,並經核發轉運准單後,始得為之。
轉運申請書得以連線或書面向海關申報,其類別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T1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轉運作業。
二、T2轉運申請書:適用於除多國貨櫃(物)集併、海空聯運、空海聯運及船用品轉口外之轉口作業(以下簡稱一般轉口作業)。
三、T3轉運申請書:適用於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作業。
四、T4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船用品轉口作業。
五、T6轉運申請書:適用於海空聯運轉口作業。
六、T7轉運申請書:適用於空海聯運轉口作業。
轉運申請書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但下列作業得由指定業者為之:
一、轉運貨物運送至四區,得由所屬四區業者申報。
二、船用品轉口,得由轉口申請人申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轉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1轉運申請書:
一、轉運至進口貨物艙單所載之卸存地。
二、海運合裝貨櫃經拆櫃進倉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關區之四區。
三、空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管制區之四區。
一般轉口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
一、空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
二、海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經運輸業者申請並承諾下列事項,由海關審核並於預報貨物資訊系統登錄免申報註記:
(一)配合預報進口貨物艙單。
(二)配合預報出口裝船清表。
(三)詳實申報進出口貨物艙單之貨物名稱。
溢卸貨物之轉口作業,不適用前項規定。
海運運輸業者未遵守第二項第二款承諾事項者,海關得註銷其登錄註記,該運輸業者自註銷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不得向海關重新申請登錄免申報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