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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檢附載運客貨收入清單。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聯營、航空合資企業之所得、利潤或收入,準用前項規定。但以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