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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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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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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 4 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第 2 條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同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惟應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務收支等事項。
執行業務者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視為已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日記帳應為訂本式。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