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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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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
前項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 條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