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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戰時軍律
第 4 條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