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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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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第 4 條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之罪者,仍適用本法;非現役軍人於戰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二條之罪者,亦同。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 條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