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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具機敏性或申請測試之項目為機密工項。
二、自行實施測試有困難,或需特殊場地或設施(備)支應。
三、申請測試項目不能由測試機關以外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實施測試。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
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送國外維修。
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