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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依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後備動員準備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動員準備事務宣傳、慰勞、提供所需場地、物資籌備及相關事務工作推動,有具體成效。
三、協助動員演習或支援災害防救,有具體成效。
四、其他協助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