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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至各階最大年限屆滿之日二十四時止。但停役、退伍或除役期間,應予扣除。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