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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