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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軍人婚姻條例
EN
第 4 條
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