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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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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3 條
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