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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四、外交公文專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