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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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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24 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