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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本辦法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一、前條所定補助項目,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三款限補助一次。但第二款補助項目,從其原要點規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之項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之交流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地區以外,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四、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項活動,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活動,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或傳習活動。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或族語友善環境營造。
(三)原住民族語言研討會或學術活動。
(四)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或出版。
(五)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
二、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
三、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