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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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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4 條
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並應依第五條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24 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