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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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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第 3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
前項課程包括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課程各四小時。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鐘點教師應修習實體課程各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