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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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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六、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實作測驗、第六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
前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