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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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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