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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
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