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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災害認識:二小時。
(二)災害搶救:四小時。
(三)緊急救護:四小時。
(四)簡易搜救:四小時。
(五)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二、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
前項各款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完成第一項第一款基本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