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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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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法許可設立,並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4 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