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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二、未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三、未檢附罷免理由書、副本各一份。
四、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五、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六、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七、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八、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九、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十、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十一、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十二、提議人名冊不足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十三、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