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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由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票所、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公職人員選舉,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如候選人或政黨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項規定推薦監察員。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二項規定推薦。
總統、副總統罷免由提議人所屬政黨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但提議人分屬二個以上政黨,由任一政黨推薦,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者,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如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公職人員罷免與各類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罷免監察員所需名額單獨計算之。
政黨推薦監察員時,應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未推薦監察員或推薦不足額部分,視為放棄推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遴派。
公民投票案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後,視事實需要就第九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人員遴派之。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外,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不足額二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於投票開始時不到場執行職務時,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迅即遴派遞補,原監察員視為放棄擔任。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