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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境外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 EN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依下列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一、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四)其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二、選擇就業金卡有效期限,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前項第一款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經勞動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審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繳驗。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