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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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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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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宣導、教育及其他必要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