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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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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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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民防設施器材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系統。
二、空襲警報發放系統。
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 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