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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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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4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92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