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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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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劃構想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之範圍、取得或提供方式。
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
四、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五、需政府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規劃構想事項。
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主辦機關依申請或政策需求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進行政策公告。
前項政策公告辦理之時機如下:
一、由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納入政策需求考量後辦理。
二、由主辦機關依政策需求辦理。
第一項政策公告應載明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