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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第 3 條
住宅資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單位)訂定之。
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應配合彙整發布機關之需要提供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