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規定如下:
一、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土地,或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三
十公頃以下。但情況特殊,報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土地:十公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