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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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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第 4 條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64 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