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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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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EN
第 4 條
第二條之各項工程,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辦理。
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三、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新市鎮開發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