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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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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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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係指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及由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新市鎮開發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優先租售予在該新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
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之。
第一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