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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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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工程費用之比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擬具農地重劃實施計畫及其所需工程費用,報請行政院定之。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