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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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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第 4 條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1.
裁判字號:
廢
49 年判字第 1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依照勘報災歉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核定被災田畝減免田賦成數,應以中稔 年成總收穫量為準。臺灣省施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後,各縣市田熇地 目各等則耕地,每甲主要作物正產品(田為稻谷為甘薯)全年標準總收 穫量,均經依照該減租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由各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 。因之對災歉減免田賦成數之勘定,均以上述標準總收穫量為準,歷年均 照此辦理,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