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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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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家庭基本資料。
二、兒童發展情形及需求分析。
三、家庭需求、資源及親職能力。
四、提供服務之項目、頻率、預期目標、策略與方法及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兒童及家庭功能有關之促進與協助及福利服務。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
EN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應即於個案管理系統登錄及列管,並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
前項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主要照顧人員共同執行,提供兒童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