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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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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第 4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委託民間團體設立本中心時,應邀請
專家學者、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公正人士成立評選小組,辦
理公開評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