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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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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宗教活動,指佈道、弘法或其他與宗教群體運作、教義傳佈有關之活動。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