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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EN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工接受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之內容與時數,及志工保險、服務之日期、時數與內容、獎勵、照片,登載於紀錄冊。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紀錄冊之管理,建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第二項紀錄冊內容,登錄於全國資訊系統。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已建置地方資訊系統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將紀錄冊內容登錄於地方資訊系統後,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登錄於全國資訊系統。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志願服務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