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
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9 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