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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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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聯盟核發之會員證明文件;非聯盟會員者,為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未來五年之交流計畫。
四、專任專業訓練人員或指導員之聘任及證明文件。
五、合格犬專業訓練服務及財務計畫書。
六、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依其障礙需求,申請使用與管理合格犬之規定及流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
第 3 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法人。
二、聯盟會員,或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
三、聘有符合所對應訓練犬隻之專業訓練能力之專任人員;申請導盲犬訓練單位者,並至少聘有一名專任導盲犬指導員。
四、組織及財務健全,足以辦理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為申請認可前二年內,曾與聯盟會員交流犬隻及接受聯盟會員辦理之訓練師與指導員之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