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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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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全面換證計畫之內容,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執行策略、方法、期程及資源需求、預期效果及影響,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
EN
第 3 條
為推動全面換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工作小組研議新證之式樣及全面換證計畫,並確認及管考換證工作等相關作業。
前項工作小組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之,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